利用規約&方针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对首尔特别市投入运营的首尔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条件与其他必要事项作出相关规定。


第2条(公布使用条款)
➀为了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而注册会员(或在条款施行日后购买使用券),即被看做用户已经对此条款表示理解并同意。
➁首尔公共自行车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畴内可对本条款进行订正,条款变更时会在施行日前留出7天以上作为告知用户的时段。已变更的条款会从告知时段内所公布的施行日起开始生效。
➂用户在上述告知时段中如未对所变更的条款表示明确拒绝,则被视作对条款的变更表示同意。如不同意变更条款,用户可根据条款第12条解除(退出)会员。


第3条(条款外准则)
本条款内未作定义的事项均遵循相关法规,如无相关条例,则遵循一般惯例。


第4条(用语的定义)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如下:

1. 用户:对首尔公共自行车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表示同意后注册成为首尔公共自行车会员、正式会员或非(一日)会员者
2. 会员:同意本条款并注册为首尔公共自行车会员者
3. 正式会员:同意本条款,为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而注册会员且结算费用后获得首尔公共自行车使用权限者
4. 非会员:使用非会员使用券的用户
5. 密码:为了保护登录于首尔公共自行车系统中的个人信息,由本人设定的英文、数字及特殊符号的组合
6.删除<2022.7.1.>
7. 叮铃铃:存放于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车处,会员与会员可租借使用的自行车
8. 租赁点:租赁及返还自行车的自助设施
9. 停车架:位于租车处内的半自动带锁自行车存放设施
10. 租赁:在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选择自行车后,购买并登录使用券,然后按照规定方法解锁后听到自行车终端机发出“已解锁”的语音提示
11. 返还:在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存放好自行车后,按照首尔公共自行车的规定方法锁车,听到自行车终端机发出“已返还”的语音提示并收到相关手机短信(SMS等)
12. 智能手机:用户通过APP获取相关信息,使用相关服务的个人用手机
13. 首尔公共自行车APP:与首尔公共自行车相关的会员注册、费用结算以及使用服务的APP
14. 使用服务:用户在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租赁自行车、骑行并返还的一系列行为
15. 基本费用:购买定期券或单日券时支付的金额
16. 基本使用时间:根据使用权限规定的使用时间,除基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17. 最长超时租赁时间:1小时券累计超过4小时,2小时券累计超过6小时即被认定为丢失或被盗
18. 超时费用:由首尔公共自行车制定的超过基本使用时间后需支付的金额
19. 换乘积分:仅限于购买定期券的用户,30分钟内在<巴士、地铁> ⇒<叮铃铃>或<叮铃铃> ⇒<巴士、地铁>之间换乘可获得积分(积分仅以首尔公共自行车告知的使用券形式支付)
20. 全天使用券:外国用户在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租赁自行车后中途无返还最多可连续使用24小时的使用券
21. 法人团体券:由法人购买后赠予会员或非会员的使用券


第2章 会员规定

第5条(申请会员)

① 可骑行自行车的13周岁以上国民均可注册成为首尔公共自行车会员。
② 如有意成为首尔公共自行车会员,须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或APP上进行注册。
③ 注册会员时须填写以下必填事项:
(简便登录另外遵循其他程序)
1. 姓名
2. 出生年月日、性别
3. 手机号码
4. ID、密码
5. 电子邮箱
以上事项必须填写本人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更新。如填写虚假事项或未更新将可能出现不利情况。
※ 未满13周岁恕无法使用该服务。
(未满13岁周岁的未成年者如在使用该服务时发生事故,将出现无法适用保险的不利情况。)
(依据《商法》第732条,未满15周岁不适用死亡保险。)
未满14岁注册会员时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


第6条(会员注册的推迟与被拒)

①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首尔公共自行车会推迟对会员注册的批准:
1. 技术问题导致首尔公共自行车的使用出现问题
2. 为了更有效地运营首尔公共自行车系统而需要推迟
②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首尔公共自行车会拒绝会员注册的申请:
1. 盗用他人名义申请注册
2. 注册时填写虚假信息
3. 根据本条款被解除会员资格者


第7条(变更会员信息)

① 会员随时可以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或APP的“我的空间”中查询或修改个人信息。但是部分被首尔公共自行车判断为在服务管理层面必要的信息则无法修改。
② 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如发生变动,须通过官网、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首尔公共自行车。
③ 如未向首尔公共自行车告知②中所述的变更事项,在出现不利情况时首尔公共自行车概不负责。


第3章 使用服务

第8条 提供服务

① 首尔公共自行车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 自行车租赁服务(限于首尔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2. 结算自行车使用费用的结算服务
② 除上述①中各项服务外,首尔公共自行车正在开发更多服务以提供给会员。
③ 原则上服务全年无休24小时全天候提供。
④ 首尔公共自行车因系统运营所需的信息通信设备维修点检、替换及故障以及通信中断或运营相关适当理由,或因首尔公共自行车服务设备的维护或修理导致服务中断,国家紧急事态,服务设施故障、服务过负导致系统瘫痪、台风及雨雪等气象恶化等非正常状况或为预防上述紧急状态而造成服务无法正常提供时,将暂时中止服务。此时首尔公共自行车须向会员告知服务中止的事实。但是如果首尔公共自行车有无法提前告知之理由时,也可以事后予以告知。
⑤ 另外,因紧急作业造成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临时关闭、停车架与终端机故障或类似理由也会导致服务临时中止或受限提供。
⑥ 首尔公共自行车为了服务的正常提供会实施点检,点检期间会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及APP上进行公告。
⑦ 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定期券的用户在登录大众交通换乘卡后,如30分钟内在<巴士、地铁> ⇒<叮铃铃>、<叮铃铃> ⇒<巴士、地铁>之间换乘,可以获得积分。与交通工具的搭乘顺序无关,每次可获得100点积分,每天最多可获得200点积分(2次),每人1年最多可积15,000点。积分自发行日起2年内可以用来购买定期券或支付超时费用(未付费用等)。(换乘积分仅以首尔公共自行车公布的使用券形式支付。)解除(退出)会员时积分随之消失。


第9条 使用服务时的注意事项

① 用户须对首尔公共自行车提供的自行车服务支付相应费用后再使用自行车。
② 用户通过该服务使用自行车时不仅需要遵守本条款规定内容,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关于搞活自行车骑行的相关法律》与各相关施行令、施行规则、各地方自治团体所规定的搞活自行车骑行的相关条例等所有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规。
③ 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本条款内容或相关法令、自治法规,会员将处于本条款所规定的不利情况或相关法令与自治法规所规定的不利情况,首尔公共自行车对此概不负责。


第10条 服务使用时限

① 首尔公共自行车的1小时使用券在每次租赁后的基本使用时间是60分钟,每次在60分钟内返还后可反复租赁。1日券的基本时间是从租赁开始起24小时。如果1回使用超过60分钟,原则上需要另行支付首尔公共自行车规定的超时费用。
② 首尔公共自行车的2小时使用券在每次租赁后的基本使用时间是120分钟,每次在120分钟内返还后可反复租赁。1日券的基本时间是从租赁开始起24小时。如果1回使用超过120分钟,原则上需要另行支付首尔公共自行车规定的超时费用。
③ 如果在最长租赁时间内没有返还,会被认为是丢失(被盗)并被举报。


第11条 服务使用费用

① 首尔公共自行车提供收费服务,征收首尔公共自行车所规定的费用。
② 首尔公共自行车通过官网与APP的使用准则向用户告知服务的使用费用、超时费用及退款信息。
③ 根据具体情况收费的计算标准可能发生变动,如果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已经对此做出适当的告知与介绍但因为用户本人不了解而造成的损失,首尔公共自行车概不负责。
④ 超过基本费用时,可通过购买使用权时使用过的结算手段或是用户事先指定的结算手段来支付超时费用。
⑤ 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的过程中由于用户自身的违规行为(违反首尔公共自行车服务使用条款)而产生的罚款和附加费用须由本人负担。


第12条 会员资格的中止与解除

① 首尔公共自行车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中止或解除会员资格:
另外,违反本条款第16条第7项第18号即在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3%的酒醉状态下(《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4项)骑行首尔公共自行车时将暂停使用资格1年。
1. 事后经确认符合条款第6条第3项各号中明示的会员注册被拒的条件
2. 不遵守本条款第16条等条款中所明示的用户义务及责任相关内容
3. 做出违反其他本条款与相关法令或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判断为不适合继续保持会员资格
② 会员自愿停止或解除(退出)会员资格时,须通过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及APP或首尔公共自行车(“叮铃铃”)热线电话)提交中止或解除会员资格的申请。
③ 首尔公共自行车在进行会员资格的中止、解除或退出处理时,除首尔公共自行车规定的扣除金额外,其他基本费用将予以退款处理。持有残余使用券的会员可以根据退款与延长规定办理退款。
④ 会员就首尔公共自行车所规定的第1项中服务使用中止及其他服务使用与相关使用限制提出异议申请,首尔公共自行车如判断会员的异议申请正当合理,将即时恢复其对服务的使用权限。
⑤ 与首尔公共自行车服务相关的未付费用、伤害赔偿债务等会员须向首尔公共自行车支付的债务全部清算前中止该会员的服务使用资格,若该会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债务不予支付,首尔公共自行车可剥夺该会员的会员资格。关于中止服务使用资格与剥夺会员资格的判断以首尔公共自行车的本条款及使用准则为依据。
⑥ 如会员死亡,会员资格则自死亡日丧失。第3方盗用逝者的会员资格所作出的所有行为皆视为无效。
⑦ 会员退出时其持有的使用权随即自动消失。


第13条 返还基本费用及取消结算

① 退款处理所产生的结算手续费等费用在会员自愿退出时由会员承担,在首尔公共自行车服务终止时由首尔自行车承担。
② 如尚未使用相关使用券,基本费用按照取消结算的方式(但是未使用券中的跨月手机小额结算予以退款);如果已经开始使用服务,则将根据首尔公共自行车的退款政策清算出的金额汇入会员的银行账户。退款准则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另行公布。


第14条 超时费用

① 超过基本使用时间每5分钟加收200韩元,由用户承担。
② 每次租赁的超时费用最多为30,000韩元。
③ 由于用户本人的过失而导致自行车的租赁和返还服务产生超时费用时,由会员承担全额费用。


第15条 首尔公共自行车的义务

① 首尔公共自行车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将会员在注册时登录的个人信息透露或发送给第三方。但是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情况下无需本人同意也可以提供给第三方。
② 首尔公共自行车在改变服务内容或有增加事项时会通过官网和公告进行公布。
③ 会员在注册时登录的个人信息在会员退出时即时删除。


第16条 用户的义务与责任

① 用户须对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服务时需要的手机号码、租赁号码与结算信息等严格保密。由于用户自身对手机号码、租赁号码、结算信息管理疏忽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
② 用户所登录的服务相关信息以及与该信息相关的责任和不利情况全部由用户负担。
③ 用户在使用服务前务必对服务条款进行确认。未确认条款即使用服务而造成的损失与伤害由用户本人负责。
④ 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务必使用本人名义的结算手段,不得任意使用他人的结算手段。因任意使用他人结算手段而造成的损失与伤害由用户全权负责。
⑤ 用户须协助首尔公共自行车提供安全的服务,首尔公共自行车在发现用户有违反本条款或使用守则的行为从而向用户要求对于该违反行为进行解释时,用户须对首尔公共自行车的要求予以积极响应。
⑥ 服务务必由用户本人使用。
⑦ 用户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 会员在注册与变更会员信息时登录虚假内容
2. 会员在注册与使用时盗用他人信息
3. 收集其他会员个人信息与账户信息
4. 会员将本人账号授权他人使用、转让或转移使用权限或多人共享同一账号
5. 将自行车弃置于首尔公共自行车租赁点以外的其他场所或管辖外地区
6. 两人以上同时骑行、携带动物骑行或装载对其他用户造成干扰之物品骑行首尔公共自行车
7. 按照个人用途对首尔公共自行车进行改造、修理及造成变形或对首尔公共自行车上配备的各种装备任意拆除及用作其他用途
8. 脱离首尔公共自行车的服务提供区域(首尔特别市行政管辖区域)或在禁止骑行自行车的区域骑行首尔公共自行车
9. 不以通行为目的而是将首尔公共自行车作为商业行为或商业目的的补助工具(运送货物等)
10. 使用服务中获取的信息不经经营者及首尔公共自行车的允许而以会员使用以外的目的进行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 侵犯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的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权益
12. 干扰工作网络正常运作
13. 用无法兼容或未赋予权限的装置使用服务或APP
14. 故意妨碍首尔公共自行车的服务运营
15. 通过不当手段不缴纳规定费用而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
16. 使用方式与首尔公共自行车在官网及APP上公布的使用指南发生抵触从而妨碍租赁与返还正常进行
17. 侵犯首尔公共自行车员工的人权(言语及行为暴力、性骚扰、妨碍业务进行等)
18. 酒后骑行首尔公共自行车
⑧ 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的过程中因用户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首尔公共自行车的相关设施无法修复时,替换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
⑨ 上述⑧的费用会通过用户登录的结算手段或会员指定的支付手段进行征收。
⑩ 用户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时须遵守以下义务与责任:
1. 租赁首尔公共自行车时须确认该自行车的驱动装置及安全装置是否正常运作。若运作出现问题须拨打首尔公共自行车(“叮铃铃”)热线进行故障申报,并取消该自行车的使用
2. 用户在租赁首尔公共自行车后,如果在租赁点之外的地方停车或存放,须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上附带的锁车装置以防止被盗
3. 租赁首尔公共自行车的过程中须避免该自行车受损、丢失或被盗
4. 在非正常身体状态(因饮酒、服药等不能做出正常判断与骑行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相关法规)下不得租赁首尔公共自行车
※ 《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任何人不得在酒醉状态下驾驶汽车、路面电车及自行车。
5. 骑行首尔公共自行车时,为了用户的安全,须佩戴安全帽
6. 不得将首尔公共自行车用于通行以外的目的(赛车、越野、穿越国土、自行车杂技等)
7. 在骑行首尔公共自行车时不得搭载过重行李致使调整方向或制动受到影响
8. 在雨天、雾天、疾风等不适合骑行的天气时不得租赁首尔公共自行车
9. 在返还首尔公共自行车时须保持与租赁时相同的状态【骑行中发生的一般磨损(轮胎磨损)除外】
10.用户在骑行自行车时应注意不对步行者的通行造成妨碍
⑪首尔公共自行车在判断用户违反⑦中的相关规定时,可中止或解除该用户使用服务的权限,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归于用户。
⑫用户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须即时拨打首尔公共自行车热线进行通报:
1. 租赁中叮铃铃与终端机发生破损、损伤或丢失
2. 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时发生会员本人或第三方的人身事故
3. 删除<2022.7.1.>
⑬用户须遵守相关法规、本条款规定、使用指南及服务相关注意事项以及首尔公共自行车公告事项等。

第17条 面向用户的公告

① 首尔公共自行车会通过官网、APP、会员提供的电子邮箱、网络社区以及Kakaotalk通知向用户发出公告。
② 面向不特定的多数用户的公告会出现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的公告事项中或是通过网络社区和Kakaotalk单独告知。
③ 首尔公共自行车通过上述方式正常发布公告后,因用户未对公告内容作出确认而造成对会员不利的情况发生时,首尔公共自行车对此概不负责。

第18条 提出异议与赔偿损失

① 由于用户的失误或不注意而造成的问题,首尔公共自行车相关机构及委托运营机构对此概不负责。但是因为工团规定事项而造成首尔公共自行车不能使用而导致的损失,其补偿方式为对因障碍而未能使用的时间进行延长,补偿标准依据首尔公共自行车在官网上公布的退款准则。
② 在台风、雨天、暴雪等气候恶化的情况下或是为了对上述恶劣天气进行避难(修复)而造成服务无法提供而对会员造成的损失,首尔公共自行车对此不予负责。
③ 用户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提供的自行车时,如因自行车的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可依据在首尔公共自行车参加的“公共设施损伤赔偿保险”的相关条款获得赔偿,此外在使用首尔公共自行车时发生的事故可依据“首尔公共自行车综合保险”的相关条款获得赔偿。
※ 详情请参考首尔公共自行车官网→保险指南
※ 但是,认定公共自行车存在故障和管理失误的责任归用户本人,如发生事故,务必由用户本人收集证明材料并在申请公共设施损失赔偿时提交。
※ 证明材料:事故发生后即时拍摄的自行车照片或视频,可以证明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照片等。

第19条 发帖管理

① 会员发帖如果包含违反《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与《著作权法》等相关法令,管理者将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的程序对相关帖子发出停止发布或删除的要求,首尔公共自行车须根据相关法令进行适当处理。
② 即使没有上述管理者的要求,首尔公共自行车如果判定其有侵权行为或违反其他政策及相关法律之行为,将根据相关法令对该帖子予以临时处理。

第20条 帖子的著作权

① 会员在服务范围内的发布栏发帖的著作权归该帖子的作者所有。
② 首尔公共自行车如需使用会员发帖,须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事先征得会员同意。

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本条款旨在对会员(即对首尔公共自行车使用条款表示同意者,以下简称为“会员”。)在使用首尔特别市(以下简称为“首尔市”)提供的首尔自行车基于位置的服务(以下简称为“服务”)时首尔市与会员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做出规定。

第2条 使用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① 本条款在用户申请服务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本条款并根据首尔市制定的相关程序注册为服务用户时开始发生效力。
②会员在线上按下本条款的“同意”键即被视为已经对本条款的内容全部阅读并充分理解且同意其施行。
③ 首尔市在不违反《保护及使用位置信息的相关法律》、《资源产业振兴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条款的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可对此条款作出订正。
④ 首尔市若对条款作出订正,会明确公布基本条款、订正条款、订正条款的起始日期及订正原因,在继续现行条款的同时,从订正条款起始前10天至起始后相当一段时间只做公布不立即施行;如订正内容对会员不利,则从订正条款起始前30天至起始后相当一段时间通过服务官网进行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或SMS等电子方式告知条款订正事实。
⑤ 首尔市根据上述方式向会员进行告知,从公布告知日起至订正条款起始日7天后如果没有收到拒绝意见,则视为对订正条款表示同意。如果会员对订正条款不予同意,则有权解除使用条款。

第3条 适用相关法令 本条款本着信义诚实之原则,保持公正,本条款未作明示的事项遵循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4条 服务内容:首尔市提供的服务如下:

服务内容
服务名称 首尔自行车
服务内容 o 提供租赁及返还的租赁点名称和日期等自行车使用记录
o 自行车发生被盗或事故时确认自行车位置及移动路线等信息

第5条 服务使用费用

① 首尔市提供的服务基本上为免费。但是另计的收费服务须在支付该服务所明示的费用后使用。
② 首尔市的收费服务费用依据与工团签约的电子支付企业指定的方式或是将工团指定的收据核算后进行收取。
③ 使用收费服务而结算的费用在取消及退款时依据首尔市的结算使用条款等相关法规。
④ 在遭受个人信息被盗用或结算诈骗后提出的退款要求或结算者的个人信息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外,首尔市有权予以拒绝。
⑤ 使用无线服务所产生的流量费用另计,遵循个人所加入的移动通信公司的相关准则。
⑥ 通过大容量短信发帖所产生的费用遵循移动通信公司的相关准则。

第6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与目标

① 首尔市出于防止首尔自行车被盗并对自行车进行运营管理,在下面各项所述的情况下会对个人位置信息进行收集:
1. 收集公共自行车租赁及返还时的租赁点名称与日期
2. 在租赁公共自行车期间通过附设的终端机从租赁时刻起至返还时刻对自行车的移动坐标进行收集(在返还时刻对移动坐标进行收集)
3.删除<2022.7.1.>
② 首尔市仅在自行车发生被盗、事故及搜查时对会员使用的公共自行车的位置信息进行确认。此外,出于统计、学术研究、市场调查或运营管理的需要,会以无法得知特定个人的方式加工后使用位置信息。

第7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方法

① 首尔市从租赁时刻起每1分钟自安装有GPS的自行车终端机收集并保管移动路线坐标,所收集信息每10分钟通过LTE通信传送至首尔自行车运营服务器。
② 删除<2022.7.1.>
③ 在租赁及返还公共自行车时,通过读取安装于租赁点停车架上的信标的信息,确认租赁及返还的租赁点名称及日期,并由终端机将该信息传送至首尔自行车的运营服务器。如信标发生障碍,可通过用户手机的GPS进行租赁或返还。

第8条 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与提供

① 首尔市在使用个人位置信息并提供服务时须事先在使用条款上进行明示并征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出于统计、学术研究、市场调查或运营管理的需要,以无法得知特定个人的方式加工后提供的情况除外)
② 删除<2022.7.1.>
③ 首尔市为了其他单位或者与用户进行费用结算或投诉处理而使用、提供或作为事实确认之用的位置信息将被自动记录及保存,并持续保管24个月。
④ 首尔市在向会员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时,每一次都会通过会员登录的电子邮箱地址即时向会员通报获取信息者、提供日期及提供目的。

第9条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① 会员随时可以通过退出会员的方式撤回对首尔市收集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同意。此时首尔市将销毁所有个人信息,仅将位置信息作为统计材料之用。
② 会员可以向首尔市就以下材料的阅览和告知提出要求,如相关材料出现差错,可要求其更正。此时首尔市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会员要求:
1. 关于本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事实提供的确认材料
2. 本人的个人位置信息遵循位置信息的保护与使用等相关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而提供给第三方的理由与内容
③ 会员可通过首尔市制定的相关程序提出要求,以行使从第1项至第3项的权利。

第10条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① 首尔市在向14周岁以下会员征得使用个人位置信息的基于位置的服务提供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同意时,须同时征得该会员与该会员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时法定代理人拥有第9条中会员的所有权利。
② 首尔市在超出使用条款明示及告知范围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的使用、提供确认材料提供给第三方时,须征得该14周岁以下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为了对个人信息与基于位置的的服务进行费用结算而需要位置信息使用、提供实时确认材料
2. 出于统计、学术研究、市场调查或运营管理的需要,以无法得知特定个人的方式加工后提供

第11条 指定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

① 首尔市对位置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不满而指定身处可以负实质责任之职位者担当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
② 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作为提供以位置为基准的服务之部门的领导人,具体事项遵循本条款附则。

第12条 赔偿损失

① 首尔市因违反《位置信息的保护及使用等相关法律》的第15条至第26条规定而给会员造成损失时,会员可向首尔市要求赔偿损失。此时首尔市如无法证明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则无法免除责任。
② 会员违反本条款规定而给首尔市造成损失时,首尔市可向会员要求赔偿损失。此时会员如如无法证明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则无法免除责任。

第13条 免责

① 首尔市对由于以下原因无法提供服务而对会员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 因为自然灾害或与其相当的不可抗力发生的状态
2. 为了提供服务而与首尔市缔结服务合约的第三方故意加以妨碍
3. 因会员责任而造成服务使用出现障碍
4. 除第1项到第3项外,其他工团因故意及过失之外的理由造成障碍
② 首尔市不保证服务及记载服务的信息、材料、事实的信赖度和精确性,由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失,首尔市不予负责。

第14条 遵循规定

① 本条款遵循大韩民国法律制定及执行。
② 本条款中未作规定之事项遵循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15条 调节纠纷及其他

① 首尔市对于与位置信息相关的纠纷,如不能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时,可根据《位置信息的保护与使用等的相关法律》第28条规定向广播电视通信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 首尔市或会员对于与位置信息相关的纠纷,如不能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或无法协商时,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向个人信息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 会员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行使方法以起诉当时用户的住址为准,如果没有固定住址,则由住处所辖的地方法院专门管辖。但是,如果起诉时用户的住址或住处不明确或住址为海外时,须向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所辖法院进行起诉。

附则

第1条 施行日:本订正条款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但根据相关法令规定须得到用户明确同意的项目将在用户同意后开始施行。


第2条 必填事项与积分适用:条款第5条第3项(必填事项)与第8条第7项(积分)相关事项将在2020年11月后另行告知其施行日。※依据《搞活自行车骑行的相关法律》的订正而投入的费用折扣系统等将在费用相关系统改善后适用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与权益提供保护,为圆满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投诉而制定以下处理方针。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为实现以下目的而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除以下目的外不作他用,如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的处理办法。
  • 甲. 官网与APP的会员注册及管理
  • 出于确认会员注册意图、提供定期券(一日会员券)所需的本人识别及认证、会员资格维持与管理、确认未满15周岁青少年个人信息被收集时是否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投诉处理、为仲裁自行车丢失引起的纠纷而以保存记录等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乙. 结算管理
  • 出于使用自行车的合约执行、费用清算、自行车租赁及返还产生的费用结算、本人认证、费用收取等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丙. 处理投诉事务
  •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官网内出于为听取市民意见而进行身份确认、意见事项确认、意见处理结果通告等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丁. 新服务开发
  • 出于新服务开发及提供定制型服务、新服务开发所需的大数据分析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戊.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特别活动与促销活动
  • 出于提供特别活动信息与参与机会、提供广告信息、根据用户特点提供信息、刊载广告等市场与促销目的而使用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文件现状

  •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登录及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的处理目的如下:
  • 甲. 个人信息文件名:首尔自行车叮铃铃的会员信息
Member (14 years old or older) Personal info. items (Required) Mobile phone No., ID, password, email address, year of birth, gender;(Optional) Body weight, postpaid transportation card info., rental card info., refund account information
Basis for retention Consent of information provider
Retention period Until membership withdrawal (renewed approval is required every 2 years.);At the end of the mandatory retention period
Member (13 years old) Personal info. items (Member) Mobile phone No., ID, password, email address, year of birth, gender;(Legal representative) Gender, date of birth, mobile phone No., duplicate registration info. (DI)
Basis for retention Consent of information provider
Retention period Until membership withdrawal (renewed approval is required every 2 years.);At the end of the mandatory retention period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时间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在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时间或从信息主体手机个人信息时所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时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及保留。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时间如下: 编号 个人信息文件名 保留信息 保留时间 保留依据 1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的会员信息 会员信息 至退出会员时(每2年征求再同意) 信息主体同意 退款处理信息 5年 《电子商务交易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6条(企业保存交易记录的对象等) 位置信息 6个月 对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表示同意

4.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和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与18条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②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为进行以下的市场促销活动会在征集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向第三方提供以下个人信息: 编号 信息提供者 信息获得者 提供目的 提供项目 保留时间 1 首尔公共自行车 T-money 与T-moneyGoAPP的叮铃铃租赁服务有关 叮铃铃ID、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体重(可选)、结算记录、租赁记录 至接受信息者的使用目的结束或同意被撤销 2 首尔公共自行车 hy 市场促销活动的介绍与参与 叮铃铃ID、手机号码、使用回数、使用时间 至接受信息者的使用目的结束或同意被撤销 ※ 用户可以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如不同意则不能参加市场促销活动。

5.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在以下情况下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②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委托的业务内容与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者(“受托者”)如下: 编号 个人信息文件名 委托名 委托业务内容 受托企业名称 1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会员信息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维护保修 改善官网及APP项目 WITCOM 2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会员信息 本人认证处理 法定代理人实名认证(Nice I-PIN)、官网认证 NICE评价信息

6.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的相关事项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行使对(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浏览、订正、删除与要求停止处理等权利。 ② 第1项中所述关于(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的相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可通过书面、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需对此及时进行处理。 ③ 第1项中所属权利的行使可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到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此时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的样式提交委任状。 ④ 要求浏览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信息主体的权利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第37条第2项可能受到限制。 ⑤ 订正或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求如果在其他法令中该个人信息属于被明确要求的收集对象时,其删除要求将不予受理。 ⑥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会确认就信息主体权利而提出浏览、订正或删除、停止处理等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 委任状

7. 处理个人信息的项目填写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会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编号 个人信息文件名 个人信息文件所记录的个人信息项目 1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的会员信息 (必须)手机号码、ID、密码、电子邮箱地址、出生年、性别 (可选)体重、记账型交通卡信息、租赁卡信息、退款存折信息

8.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与方法

  •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原则上会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即时对个人信息进行销毁。但是依据法律必须保存的情况下会不予销毁。销毁的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 甲. 销毁程序
  • 用户填写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会移至专用的DB(书面材料则移至专用资料夹),根据内部方针与相关法令保存一定时间后或即时予以销毁。此时移至DB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外不作他用。
  • 不需要的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文件会由个人信息负责人负责根据内部方针程序进行如下处理:
  • - 销毁个人信息
  • 超过保留时间的个人信息在终止日即时予以销毁。
  • - 销毁个人信息文件
  • 出于个人信息文件的处理目的达成、相应服务废止、项目终止等原因使得个人信息文件被判定为不再需要时从判定日起即时对该个人信息文件予以销毁。
  • 乙. 销毁方法
  • 1) 电子形态的信息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
  • 2) 纸质个人信息用碎纸机进行粉碎后通过焚烧予以清除。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与拒绝的相关事项

  •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为提供个人定制型服务会使用存储并随时提取用户使用信息的“cookie”。
  • ② cookie是运营网页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会存储在用户的电脑硬盘中。
  • 甲. cookie使用目的: 掌握用户访问的各服务与网页的相关访问与使用形态、热门关键词、是否安全登录等情况,用以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信息
  • 乙. cookie的设置、运营与拒绝:通过设置上端工具>互联网选项>个人信息菜单可以拒绝存储cookie。
  • 丙. 如拒绝存储cookie,可能在使用定制型服务时发生困难。

10.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对于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管理层面、技术层面及物理层面的措施。
  • ① 管理层面措施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员工培训
  • ② 技术层面措施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接触权限管理、设置控制接触系统、保管登录记录并防止伪造及改造、密码暗号化、设置保安项目
  • ③ 物理层面措施
  • 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限制出入

11. 权益受到侵害的解救办法

  •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解救办法:
  • (以下机构与个人信息保护综合门户网站为不同机构,如果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综合门户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不满处理和损失解救结果感到不满或需要更加具体的帮助时请垂询下列机构。)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举报、咨询申请
  • - 网址:privacy.kisa.or.kr
  • - 电话:直拨118
  • - 地址: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街9,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 ▶个人信息纠纷仲裁委员会
  • - 主管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仲裁、集团纠纷仲裁(民事层面解决)
  • - 网址:www.kopico.go.kr
  • - 电话:1833-6972
  • - 地址:首尔特别市钟路区失踪大路209,政府首尔办公大楼4层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团:直拨1301,cid@spo.go.kr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直拨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 另外,关于个人信息的浏览、订正与删除、停止处理等信息主体的要求因公共机关领导所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使权益或利益受到侵害者可以根据《行政审判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审判。☞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

12. 申请浏览个人信息

  • ① 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浏览申请。行政安全部会尽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关于浏览个人信息的申请。
  • ▶接收及处理个人信息浏览申请的部门
  • - 部门名称:首尔设施工团IT战略室
  • - 负责人:Jeong Hyeok
  • - 联系方式:(电话02-2290-6139), (电子邮箱jungh093@sisul.or.kr)
  • ② 信息主体除第1项中接受及处理个人信息浏览申请的部门以外,还可以通过行政安全部的“个人信息保护综合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申请浏览个人信息。
  • ▶行政安全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门户网站→ 个人信息请求→ 申请浏览个人信息等

13.个人信息“各领域”负责人联系方式

  • ① (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并有效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不满,指定了以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领导与实务负责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第1项指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各领域负责领导
  • - 部门名称:首尔设施工团公共自行车运营处
  • - 负责人:吳 定 禹
  • - 联系方式: ( 电话02-2290-4610), (电子邮箱jwoh@sisul.or.kr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 部门名称:首尔设施工团公共自行车运营处
  • - 负责人:Yu Sangjun
  • - 联系方式: (电话02-2290-4612),(电子邮箱it.sisul@sisul.or.kr )
  •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首尔自行车叮铃铃)的服务(或项目)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咨询、不满处理、侵害解救等事项均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垂询。(首尔自行车叮铃铃) 对于信息主体的垂询将即时给予答复与处理。

14. 是否具备拒绝同意的权利与拒绝同意是否会带来不利

  • ①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2项第4号,个人信息主体有拒绝同意个人信息被收集的权利。如拒绝同意,将无法使用(首尔自行车叮铃铃)(www.bikeseoul.com)。

15.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 ② 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以点击下列链接予以确认

  • 遵守租赁时间
    首尔自行车设定了固定的租赁时间以使所有市民都能拥有同等的使用机会 若超过基本租赁时。
    间 将会产生超时费用 请在基本租赁时间内将自行车返还 如果在基本租赁时间内返还后再行租 , , 。
    赁 将不产生超时费用, 。
  • 使用首尔自行车注意事项
    首尔自行车是一般生活用自行车 不得用于赛车 越野 杂技等特殊目的 。
    在租赁点之外的地方停车时请务必记得锁车 防止被盗, 。
    车篮内请勿放置过重物品。
    自行车虽然经常维护 但是为了确保安全 在骑行前 请确认刹车是否正常运作 。
  • 丢失或损毁违约金
    若故意损毁首尔自行车相关设施或丢失 被盗 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因为违法和不正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用户承担
  • 侵害人权行为
    向首尔自行车相关人员 管理员 咨询员等 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侮辱人格 言语及行为暴 ( 、 ) 、 力 性骚扰会受到各种法律制裁 、 。
    根据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 判定为诱发恐怖及不安罪
    根据 性暴力犯罪的出发等相关特例法 判定为通信媒体使用淫乱罪 《 》 根据 刑法 轻型犯罪处罚法 判定为妨碍公务罪
    为保护接待工作人员不遭受语言暴力 根据 产业安全保健法 可即时终止咨询 并 , 《 》, , 暂时或永久阻断该用户的电话咨询